“土地登记”变更为“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4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理由: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黄政发〔2016〕18号),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和承办各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我市城区(开发区)自2016年6月29日起,市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业等登记业务。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