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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变更为“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4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理由: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黄政发201618号),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和承办各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我市城区(开发区)自2016629日起,市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业等登记业务。20166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11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