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7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站 分享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 信息报送
4.1震情速报
4.2信息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5.2毗邻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3Ⅳ级应急响应
5.4Ⅲ级应急响应
5.5Ⅰ、Ⅱ级应急响应
6 应急措施
6.1搜救人员
6.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安置受灾群众
6.4抢修基础设施
6.5加强现场监测
6.6防御次生灾害
6.7维护社会治安
6.8开展社会动员
6.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6.10发布信息
6.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6.12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物资与资金保障
8.3避难场所保障
8.4基础设施保障
8.5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地震谣传事件
9.1应对依据
9.2舆情监控
9.3谣言处置
10 附则
10.1责任和奖励
10.2预案管理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预案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黄石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专家组和工作组,具体组成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和黄石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组织灾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派出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装备和资金;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人防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宣传报道组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震信息;组织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社会、网上舆情监控;组织民政、地震等有关单位进行新闻发布。
(2)市发改委:制定基础设施保障与生产恢复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工作;协调各单位积极推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抗震救灾规划工作,做好抗震救灾与防震减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电力、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通信恢复;核实所管工业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社会治安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通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绿色通道,维护交通秩序;调动市应急救援队等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与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灾区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6)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群众生活保障与涉外、涉港澳台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转移安置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应急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统计报送、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并与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灾区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7)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管理,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对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管理,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运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和统计。
(8)市卫计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灾区消杀防疫和饮用水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巡回医疗队,向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
(9)市安监局:负责制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企业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落实;调派所属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1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理、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11)市规划局:负责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提供震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2)市房产局:负责灾后房屋等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工作。
(13)黄石军分区:负责制定抢险救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14)武警黄石支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抢救被埋压人员,疏散群众,抢运重要物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加强灾区重要目标的安全警戒。
(15)黄石监狱:负责监狱劳教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6)市司法局:负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场所安全及在戒人员的监控和安置工作。
(17)市人社局:负责保障生产恢复过程中劳资关系稳定。
(18)市国土局:负责次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19)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指导处置。
(20)市建委: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抢(排)险工作,并核实其受损情况。
(2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救灾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核实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受损情况。
(22)市水利水产局:负责水库、河道、堤坝、闸站等水利设施的监测、预警、抢(排)险、受损情况核实和堰塞湖的监测、预警、抢(排)险。
(23)市农业局:负责综合协调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核查农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农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落实农业生产恢复措施,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24)市商务委(旅游局):负责监测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应情况,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定恢复经营方案,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
(25)市招商局(市政府外侨办):负责协调国外来访人员、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组织、指导、管理、协调香港和澳门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26)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辖区内重点文物抢救和保护,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地震应急宣传,负责组织恢复广播、电视设施。
(27)市国资委:负责核实出资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出资企业制定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方案。
(28)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救灾物品质量监管;指导灾区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紧急救援工作;组织所属企业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落实。
(29)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和组织调运、供应。
(30)黄石海关:负责为国际救援物资提供通关便利。
(31)黄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品检验检疫。
(32)省无委办黄石市管理处:负责保障抗震救灾应急频率的使用,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
(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恢复正常营业秩序,为恢复生产提供资金服务和支持。
(34)武汉铁路局:负责调配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35)市地震局(人防办):负责制定震情与灾情监测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震情监测预报和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负责灾区震害损失评估,启动应急响应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助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参与抗震设防要求评估、活动断层调查等方面的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提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结果;适时公告震情动态及震后工作情况,开展地震知识宣传,及时处置地震谣言。负责通过应急平台提供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化保障,保持灾害现场与黄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36)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
(37)黄石公安消防支队:调动市应急救援队实施抢险救援;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救灾。
(38)市台办: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台湾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39)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参与灾后重建。
(40)国网黄石供电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辖区内抗震救灾和生活、生产用电,保障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供电,负责道路路灯照明设施抢(排)险工作。
(41)湖北广播电视台黄石记者站: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
(42)湖北日报黄石记者站: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
(43)黄石日报传媒集团: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掌控舆论引导主动权,发布地震信息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
(44)黄石广播电视台: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或在我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或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或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或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市应急委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应急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省应急委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移师震区(转为前方指挥部)协调支持事发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移师震区(转为前方指挥部)协调支持事发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应急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市应急委统一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省地震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市应急委报请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协调和支持。
4 信息报送
4.1震情速报
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的地震时,市地震局(人防办)在10分钟内电话报告发生地震;20分钟内完成震情速报工作,必要时先电话报告大致情况再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给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2信息报告
地震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民政、地震、公安、安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教育、卫计委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迅速收集了解震情、灾情,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指挥与协调
5.1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我市境内发生3.0-3.9级有感地震,由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震区县级地震部门拟定平息公告,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信息,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市地震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震情灾情,并通报相关部门,适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事发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5.2毗邻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毗邻我市交界地区发生5.0级以上、毗邻省区发生6.0级以上、国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并对我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人防办)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组织开展相应工作,视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
5.3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地震局(人防办)迅速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按照我市相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视震情和灾情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适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对口支援或调整响应级别的请求。
5.4.1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1)启动应急响应,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2)向社会公告震情信息。
(3)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对受损路段、光缆、电网进行抢险保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治安。
(5)对可能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6)紧急征用、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7)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确定市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设立地点。
5.4.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5.4.2.1集中办公
根据省地震台网监测数据或本地震感强烈、且有大量房屋倒塌现象,各成员、联络员接到有关应急响应的信息后,震后1小时内赶到市地震局(人防办)应急指挥中心。
5.4.2.2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人防办)、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震情灾情、应急响应行动情况报告和信息交流。
(2)报请市应急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采取特别管制限制措施。
(5)派遣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派遣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开展道路抢通、交通疏导,视情实施交通管制;派遣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队伍,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医院等重要场所的应急通信和供电;派出重点工程抢险和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对受到破坏的设施开展快速抢修。
(7)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部署灾民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根据需要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
(9)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救援力量,相关主管部门对口接洽、配合;统一管理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11)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2)组织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正确舆论氛围。
(13)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失踪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协调国内外地震考察、新闻采访等有关事宜。
5.4.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本预案及有关预案要求,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快速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抢险保障等队伍和物资各项准备,并派出第一梯队,抢救生命,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
5.5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市应急委立即下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移师震区转为市前方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6 应急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地区政府和单位,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救灾物资需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积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6.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6.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环保部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闸站、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6.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视灾情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地震、建设、水利、交通、安监、卫计委、通信等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民政工作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需求。市、县(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8.3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和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确保救灾干道畅通的具体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在灾情调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安全应急鉴定,区分安全建筑与危险建筑,安全建筑可以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8.4基础设施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地震应急时的正常运行。
8.5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地震谣传事件
9.1应对依据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要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9.2舆情监控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负责地震谣传等社会舆情网络、电话、短信传播的监控和处置,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市地震局(人防办)。
9.3谣言处置
当我市境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当地政府将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人防办);市地震局(人防办)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做好宣传工作,必要时请省地震局派专家指导,分析谣言起因,协助我市做好宣传与稳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劝阻、疏散聚集在户外公共场所的社会公众,加强社会监控,并依法处置地震谣言制造者、传播者。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对地震谣言的手机短信发布工作。
10 附则
10.1责任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人防办)牵头,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地震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地震局(人防办)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地震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人防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组组成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震局(人防办)牵头,市委宣传部、黄石军分区、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指挥部专家组。由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抢险救援组。由黄石军分区牵头,武警黄石支队、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地震局(人防办)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划分责任边界,调配救援队伍及相关救援机械与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救被困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送等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与涉外、涉港澳台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台办、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招商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黄石海关、黄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指导灾区做好保险赔付;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5.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妥善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6.基础设施保障与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省无委办黄石市管理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市地震局(人防办)、国网黄石供电公司、武汉铁路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负责帮助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7.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水利水产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与处置由地震引发的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8.震情与灾情监测组。由市地震局(人防办)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密切监视灾区天气变化,及时提供灾区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9.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黄石支队、市司法局、黄石监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地震局(人防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11.新闻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人防办)、湖北广播电台黄石记者站、湖北日报黄石记者站、黄石日报传媒集团、黄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