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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7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站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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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3 地质灾害分级

  3.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3.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3.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3.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4 监测预警

  4.1监测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4.2预防与预警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4.2.5.1预警级别

  4.2.5.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2.5.3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地质灾害速报

  5.2应急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3.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5.3.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5.3.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5.3.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5.4应急结束

  5.5后期处置

  5.5.1善后处置

  5.5.2调查评估

  5.5.3灾后重建

  6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7.2应急资金

  7.3应急物资

  7.4应急通信保障

  7.5应急技术保障

  7.5.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7.5.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7.6宣传与培训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预防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黄石市境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以预防为主、监测避让与勘查治理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市、区)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指导县(市、区)政府落实各项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措施。

  依法应对,快速反应。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快速反应队伍建设,普及防灾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快速反应能力。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立黄石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负责较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黄石军分区、武警黄石市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旅游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人防办(民防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每年汛期前,各成员单位将其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指挥部办公室。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重要工作。指挥长发布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决定。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做好值守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市、区)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黄石军分区负责迅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武警黄石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计划。

  市经信委协调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调配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畅通,并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讯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讯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警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因灾倒塌农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汇总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建委组织灾区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有关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保障灾区供水、供气。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境内普通国省干线和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协调相关运输企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水利水产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的技术指导和方案审定,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委(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食物中毒的救治及流行病学调查、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灾区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人防办(民防局)负责收集、提供地质灾害所需要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积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支援,充分发挥人防(民防)指挥通信系统平战作用,协助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服务。

  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危房检查,提出排险、治理方案。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灾区重建规划。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条件、雨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适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市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恢复灾区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指挥本辖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由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依据各成员单位职责或按照现场指挥部指示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包括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现场抢险组。由黄石军分区牵头,包括武警黄石市支队、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旅游局)、市安监局等。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3)医疗救援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包括市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4)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包括武警黄石市支队等。负责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包括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动物疫情防控、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6)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民防局)、市安监局等。负责对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7)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8)专家咨询组。由市国土局牵头组建并负责联系。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趁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地质灾害四级。

  3.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3.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 监测预警

  4.1监测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逐步建成与市应急办指挥平台网络、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指挥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预防与预警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负责人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村(居)民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高发期,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办公室配备专用越野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警预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区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4.2.5.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蓝
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4.2.5.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并同时上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指挥部指挥长,经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和解除。

  4.2.5.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当地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灾害类型、灾害位置、预警信号、避险地点、避险路线等要求,逐项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各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带班,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应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负责人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将预警警报及时通知到下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带班负责人随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高度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主要负责人带班,并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应急调查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待命。

  5 应急处置

  5.1地质灾害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必须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县(市、区)政府,同时报同级军事机关(人武部)。县(市、区)政府核实情况后,应在20分钟内速报市政府,情况紧急的,先电话报告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属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逐级上报省政府时间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属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应在第一时间内速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属较大地质灾害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应急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上报灾害信息的同时,其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协调、组织、动员本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灾害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划定警戒区域,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采取应急排险工程等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 应急响应

  5.3.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应急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县(市、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应当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隐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5 后期处置

  5.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险情、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5.2调查评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5.5.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黄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应急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应急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应急通信保障

  各市、县(市、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5应急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7.5.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5.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专业监测技术与方法、预报预警设备的研究和引进,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7.6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公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