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8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站 分享到: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6〕81号)停止执行。
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市)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必要时由市安委会或指派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居安思危。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3)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4)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地政府确定。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6)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7)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2.2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1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
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
黄石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黄石支队支队长
成员:黄石军分区、武警黄石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委(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新广局、市气象局、市民防局、市总工会、黄石日报社、黄石供电公司、黄石火车站、长江黄石海事局、黄石市地方海事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治安户政支队、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应急管理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4)协调黄石军分区和武警黄石支队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应急管理职责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黄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拟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工作。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更新工作;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
(4)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人员。
(7)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8)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协调与市政府总值班室、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9)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0)负责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向市安委会申请协调黄石军分区和武警黄石支队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1)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黄石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2)处理应急领导机构日常事务,承担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预案中有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2.4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综合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设备等。负责向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灾难事故的相关地区发布信息和告示。
(2)市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省属、市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中央和省属、市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5)黄石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6)长江黄石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水上搜救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其他黄石市行政管辖水域营运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长江以外其他黄石市行政管辖通航水域搜救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8)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0)黄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1)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2)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4)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征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5)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6)黄石军分区和武警黄石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指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1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19)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市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帮助、协调市外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20)市科技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支持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研究开发。
(21)事故调查处理由市安监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2)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2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2.5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2.2.6专家咨询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纠正配合和预防、自救事项要以有效形式向群众发布告示。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2)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5)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主管单位。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同时上报市政府。逐级上报到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的时间不超过20分钟,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必要时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接到事发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机构报送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
(4)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和其他突发公共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6)在境外的市属单位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发生在境外、涉及我省、我市,可能对我国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按有关涉外事件预案实施。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办、侨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8)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市委宣传部报告情况,以便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和对社会发布告示。
4 应急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向省安委会报告和请求协调支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的响应
(1)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故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或达到Ⅱ级以上响应时,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持。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组织协调。
4.2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当国家、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国家、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协调后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1)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事发地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2)需要时,向省卫生厅、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持。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及市应急领导机构申请支援,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其他市(州)的社会力量支援。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0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指挥小组和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公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安监局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及Ⅲ级应急响应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相关事宜,市文新广局、黄石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依照《黄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或部分人员失踪,经必要时间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保险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
(1)本预案启用范围及Ⅲ级应急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和海事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1)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2.7资金保障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保障预案启动相关经费保障预案。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培训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2演习
各县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 其他事项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8.3 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市(州)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4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5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各种规范文本
附件: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专业术语定义与说明
附件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专业术语定义与说明
1、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和方案。
2、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危险化学品:是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5、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