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2-31 来源:办公室 分享到:
黄土资发〔2008〕40号
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工作效率与质量的统一,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遵循“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优质服务、过错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凡内容不涉及保密规定、宜于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务事项都要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部署、协调、督办和检查。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内容分为内部公开和社会公开两部分。
第六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内部公开: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
(三)各项管理制度;
(四)干部职工任用、提拔制度、程序及结果、晋级、评先评优情况;
(五)局机关经费支出情况;
(六)窗口办文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责;
(二)政务公开监督岗、举报和咨询电话、举报箱;
(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
(五)“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审核、审批具体事项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报件所需资料;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
(七)国土资源系统工作服务承诺;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网络公开。信息中心每月对黄石国土资源网站进行适时更新,全面及时地对外发布应当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务及相关工作信息,并为单位和群众查询办文结果、咨询国土资源政策及投诉有关问题提供便捷的网上服务通道;完善局域网络,建立bet87365线路检测电子政务系统,实行网上办公,实现交互式的网上公开。
第九条 电子显示屏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开局机关工作机构、办公分布、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职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办文结果等,为单位和群众办文、查询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 市招投标中心和国土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建立矿产资源和土地交易政务公开平台,将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矿业权项目在网上公开,大型项目要求在省级以上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窗口公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公开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投诉办法等内容,方便办事对象和群众。
第十二条 宣传媒体公开。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上公开播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告知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国土资源工作事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国土资源行政的透明度。
第十三条 其他方式公开。对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举办报告会进行公开;对局内重大决策事项召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业务会、全局大会进行公开;对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群众普遍关心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或措施,应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通过《国土资源情况通报》、《黄石国土资源信息》等形式及时公布各项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四章 公开时限
第十四条 业务审批事项以《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审批规定》确定的审批时限为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
第十五条 一般性公文(行政文书)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即送即办,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接到违法用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举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3个工作日内赶赴现场查处。重大情况,当即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七条 接到地震、矿难、地质灾害、群众集体上访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8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紧急情况,当即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八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有权处理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交责任归属单位办理。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结果,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对咨询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的,应当天予以口头答复;对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在10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查询申请,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在5日内提供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可不提供查询,但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第五章 窗口办文
第二十一条 按照“科学管理,规范服务,方便群众,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一科对外,协调相关,全程监督,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两集中一代办”的窗口办文制度。
严格执行报件受理与审批分离的规定,凡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报件均由局窗口办受理,来文单位或个人不直接向承办科室送报件。窗口办负责收件、初审、分办和督办工作,按“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发放办结文书和有关证照;对需送回单位审批的项目,由窗口负责全程代办。
第二十二条 窗口办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作《办事明白卡》,在办公场所公示所有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以及申报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做好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和优质、周到的服务。
(二)负责按照公示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报资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承诺件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并告知申请人领件时间。对授权窗口即时办理的审批事项应当场审批,并发放办结文书和有关证书。
(三)负责将受理的报件在1个工作日内送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科室(单位)承办。
(四)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协调、跟踪和督办,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限内按时办结。窗口应在报件承诺时限到期前3个工作日,对承办科室发出《公文催办通知》进行催办。
(五)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申报要件不全和有异议事项的审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负责通知申请人缴纳有关规费并凭收件回执、缴费凭据及相关证件到窗口办领取办件批文。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窗口办提供所承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予公示的内容。
(二)负责建立本科室与“两集中一代办”相配套的运作机制,实现与窗口办的工作对接。
(三)负责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窗口,接受窗口对审批事项的协调和督办。
(四)负责报件的审查、相关科室业务协调、组织现场踏勘与会商、组织办文材料、提出会审和承办意见,报送局领导审签。
(五)负责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办结窗口办转办的申请报件,并向窗口办提交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窗口办在受理业务办件时,应对报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请求事项明确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
(三)报件资料齐全的。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报件,窗口办应当场将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需要补充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通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业务报件,应当出具加盖局窗口办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五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收到报件后,应及时对报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有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收到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报件或应补充的资料清单一并告知窗口办,由窗口办通知申请人。超过3个工作日的,视同报件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必须按时办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业务办理: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要求其补正资料,但逾期不予补正的;
(二)确需服务对象配合,但经多次联系不上或不予配合,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缴纳规费的。
业务报件办理中止或终止由承办科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窗口办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特殊办件可由局领导指定或组织相关科室按特殊公文处理程序处理。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需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建立督办通报制度。由窗口办每月定期编发《报件督办通报》,通报上月报件受理和办结情况。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下列内容列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和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考核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政务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及时、便民,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是否执行。
(四)政务公开的宣传报道。主要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政务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各级新闻媒体的刊发情况。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主要考核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政务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
第三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会同法制科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黄土资发〔2005〕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