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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发布时间:2015-06-26     来源:规划科     分享到:

    

黄石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是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黄石市抓住发展机遇,坚持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大力实施“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战略,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湖北省有关土地利用方针政策规定与工作部署,依照《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制定《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本规划依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状况,确定了至2020年全市新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政策措施等,是全市土地调控、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与管理、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指导方针,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重点,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高效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黄石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二条 规划原则

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必须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必须贯彻以人为本,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必须贯彻区域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必须贯彻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开发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6号); 

8)《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1)土地调查资料; 

12)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修编前期调查研究资料; 

13)有关技术规程与技术规范等。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黄石市行政辖区,面积为4583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六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是全市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辖区内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各类园区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涉及本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二章 总体战略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条 土地利用现状  

全市土地总面积为458285公顷。其中,农用地2866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55%;建设用地456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95%;其他土地1260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50%。农用地中,耕地1074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44%;园地100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9%;林地1298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33%;其它农用地393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60%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34215公顷,包括城镇工矿用地13749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204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7%,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09.63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58.88平方米;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11396公顷,包括交通运输用地199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8267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1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9%。其他土地中,水域429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8%;自然保留地830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12% 

第八条 上轮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自《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得到强化。上轮规划确定201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为106931公顷,2005年全市实际耕地面积为107410公顷,实现了耕地保有量目标。上轮规划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3707公顷,实际划定基本农田93994公顷,并有效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制度。 

(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2005年与1996年相比,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28.13万元/公顷增加到75.25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利税从1.85万元/公顷增加到7.67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23.09万元/公顷增加到68.55万元/公顷。 

(三)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19972005年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211公顷,同期补充耕地2887公顷,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并有盈余。 

(四)土地生态环境逐步改善。19972005年全市累计实现生态退耕3868公顷,林地面积增加2911公顷,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提高了0.64% 

第九条 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均耕地逐年减少。2005年全市人均耕地0.63亩,仅相当于全省人均耕地水平的50%左右,与1996年全市人均耕地0.71亩相比,减少0.08亩。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较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难度较大,人地矛盾较为突出。 

(二)土地利用仍较粗放。村庄建设缺乏引导,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较低。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减反增。1996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从18742公顷增加到20466公顷,净增加1724公顷。历史遗留下来的工矿废弃地点多面广,有待复垦利用。 

(三)生态环境保护不足。上轮规划对现有山水平川整体形态和水生生态系统主动性保护不足,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系统性考虑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理的生态景观格局的形成。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第十条 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

(一)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带来发展机遇。黄石市区位优势明显、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好,必然受到国内大企业布局调整、沿海产业转移的重点关注,新一轮的产业转移,为黄石调整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供了极为难得的机遇。 

(二)建设武汉城市圈带来发展机遇。作为武汉城市圈内仅次于武汉市的副中心城市,武汉城市圈的建设对提升黄石城市功能、扩大经济腹地创造了更加有利条件。武汉城市圈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为黄石市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三)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带来发展机遇。黄石市是中部地区著名的老工业基地,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也是湖北省第二个被国务院批准的沿江开放城市,享受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政策,比照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这为黄石市实施资源城市转型战略、培育和发展接续产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黄石调整优化城镇工矿用地结构与布局带来了契机。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

(一)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黄石市属人多地少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之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但是,黄石市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补充能力不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黄石市是武汉城市圈实施交通枢纽向鄂东南转移的承载地,也正处在城市转型期,按照在全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 

(三)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更加艰巨。实施“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和建设“两型”社会,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对黄石市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筹协调行业和区域土地利用的任务日趋艰巨,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 

展望未来,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必须立足于科学发展,妥善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积极探索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新方法、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战略导向

按照武汉城市圈建设战略部署和副中心城市定位,围绕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促进经济转型和建设和谐黄石为方向,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中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营造良好的田园风光,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格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探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发展形态,建设大城市,着力推进黄石与大冶对接,构建环黄荆山脉大黄石格局;突出产业聚集整合,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着力推进黄金山工业园、大冶城西北工业园、阳新城北工业园、黄石沿江经济带(简称“三园一带”)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人与自然和谐、城乡一体、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的鄂东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推进农业产业化将基本农田保护放在首位,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强化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坚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确保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数量不少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有提高。发展都市农业和环保型生态农业,加强标准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耕地产出率,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 

(二)统筹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用地优先安排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自然形态和山水平川整体形态。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协调安排、合理布局基本农田。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适度安排旅游休闲用地。加快推进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 

(三)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依法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三园一带”建设为重点,采取点轴城镇发展模式,形成黄石城区与大冶城区发展方向对接、西北部布局新城区通过光谷大道与武汉市对接、黄石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阳新城区紧凑式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聚集发展的城镇村土地利用新格局。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倡导土地集约利用和适当混合利用。优化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外延扩张。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用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提高用地效率。 

第四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四条 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城乡统筹发展”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土地整理,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适度进行其他土地开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合理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明显优化;统筹各区域土地利用配置,基本形成协调有序的区域发展格局;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和防治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施黄石城区与大冶城区对接战略,增强建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创建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新黄石。 

第十五条 落实各项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一)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严格保护。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到分别保持在107200公顷(1608000亩)和106400公顷(1596000亩)以上。规划期内确保89700公顷(1345500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空间有序扩展,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建设用地总规模得到有效控制。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71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7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98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3平方米以内。 

(三)有效保障合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40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控制在2800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230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906公顷,农村居民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60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434公顷。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420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控制在11300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930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安排新增建设用地6847公顷,农村居民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8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7166公顷。 

(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工矿废弃地得到有效复垦,标准农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取得重大突破,耕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2006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2300公顷(34500亩)和9300公顷(139500亩),建设标准农田分别为10000公顷(150000亩)和30000公顷(450000亩),基本农田改造为标准农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33% 

(五)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自然保护区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取得明显成效,森林覆盖率逐步提高,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区基本得到整治,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得到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部分得到治理,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六)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土地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总体结构

第十六条 科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

2010年和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由200545611公顷,分别调整到48700公顷和57100公顷;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由20059.95%,分别调整到10.63%12.46% 

第十七条 合理调整土地农业垦殖率

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用地面积由2005286652公顷,分别调整到288727公顷和289790公顷;土地农业垦殖率由200562.55%,分别调整到63.00%63.23% 

第十八条 适度开发其他土地

2010年和2020年,全市其他土地面积由2005126022公顷,分别减少到120858公顷和111395公顷;全市土地利用率较2005年分别提高1.13%3.19% 

第二节 稳步调整农用地结构

第十九条 稳定耕地面积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量,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禁止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应尽量不破坏耕作层并有利于增加耕地。至2010年和2020年,耕地面积分别保持在107200公顷(1608000亩)和106400公顷(1596000亩),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3.39%23.22% 

第二十条 适当扩大园地面积

大力实施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增加耕(园)地,至2010年和2020年,园地面积由2005年的10035公顷(150525亩),增加到10100公顷(15150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2.19%,增加到2.20% 

第二十一条 稳步增加林业用地

支持封山育林和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保护现有林地,至2010年和2020年,林地面积由2005129811公顷(1947165亩),分别增加到131900公顷(1978500亩)和133000公顷(1995000亩);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28.33%,分别增加到28.78%29.02%。加强城镇村绿地建设和“四旁”绿化,使森林覆盖率2010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40%45% 

第二十二条 合理调整其他农用地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规模化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形成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到2010年和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0539396公顷(590940亩),分别增加到39527公顷(592905亩)和40290公顷(604350亩);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8.60%,分别增加到8.62%8.79% 

第三节 科学调整建设用地结构

第二十三条 逐步增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010年和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量由200511396公顷,分别增加到12800公顷和184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2.49%,分别增加到2.79%4.01% 

第二十四条 合理控制城镇工矿发展用地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2005年为13749公顷,2010年和2020年预期分别为15800公顷和19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3.00%,分别增加到3.45%4.32%2005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110平方米,2010年和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控制在113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

严格控制城乡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至2010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0520466公顷,分别减至20100公顷和189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4.47%,分别降至4.39%4.12% 

第四节 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第二十六条 构筑黄石市“三圈一带”土地利用总格局

按照“武汉城市圈”建设和资源城市经济转型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和方向,构建“三圈一带”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以各城区、开发区和大冶市城区(包括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东岳街道办事处、金湖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汪仁镇、还地桥镇、韦源口镇等为主,建设沿江和环黄荆山脉圈的大黄石,构建“黄石北部城市建设圈”;以灵乡镇、陈贵镇、金山店镇、保安镇、大箕铺镇和白沙镇、大王镇、浮屠镇、兴国镇、综合农场等为主,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构建“黄石中部资源开发节约利用圈”;以金牛镇、刘仁八镇、殷祖镇、茗山乡和三溪镇、王英镇、龙港镇、洋港镇、木港镇、枫林镇、陶港镇、军垦农场、荆头山农场等为主,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产业,构建“黄石南部特色农业生态旅游圈”;以长江过境距离(上讫鄂州市艾家湾,下止于阳新县上巢湖天马岭)为轴线,建设国家和湖北省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节点,构建“黄石沿江经济带”。 

第二十七条 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优先安排和构建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维护自然山水格局,保持山体、水系自然地形地貌特征,作为生态网络的基本骨架。严格保护天然湿地、滩涂、水源涵养区,控制滨水地带的土地利用,保护区域水生环境和水质。保护和恢复城乡连续的乡土生态环境和生物廊道系统,限制自然保留土地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类型和强度,严格限制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自然灾害危险区内的土地利用,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全市自然生态资源分布状况,构建“两轴六心、三片三网、两湖三楔”的综合生态空间体系。“两轴”是指长江生态走廊和富水生态走廊;“六心”包括大冶湖、保安湖、网湖、海口湖、仙岛湖和富河中游湖泊群等6大湿地;“三片”包括黄坪山林业自然保护区、大王山自然保护区、白水汤自然保护区等3大森林片区;“三网”包括长江防护林网,长江、富河、保安湖、石灰岩溶山地四片生态公益林网,以及农田和村庄林网等3大林网;“两湖三楔”是指中心城区生态绿地,包括磁湖、青山湖和青港湖组成的“两湖”,以及“风烈山—马鞍山—大众山、黄荆山—月亮山—廖家岩、尖林山—东方山—长乐山”3个绿色楔形林地。 

第二十八条 优先安排基本农田 

以农用地分等定级为依据,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连片的耕地,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交通沿线的耕地、城镇扩展边界外的耕地、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原则上划为基本农田。 

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布局安排应当避让基本农田。新调入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 

第二十九条  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依托城镇工矿用地和空间格局,按照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安排基础设施用地,确保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空间分布与人口经济的空间集聚相协调。 

构建“三纵五横一环”高等级骨架公路网、“三纵三横”国省道干线公路网、加密的农村公路网以及武汉城市圈中以公路、港口功能为主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即“三网一枢纽”,形成衔接紧密、布局合理、辐射周边、畅达全国、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为市域内经济一体化和区域间的产业协作和流通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围绕城镇工矿和基本农田分布合理布局水利设施。实施“两点两线三区”的宏观框架。“两点”,即黄石磁湖、大冶湖的水生态修复与治理;“两线”,即继续强化长江干堤综合治理及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阳新县富河流域水利血防灭螺及内湖(河)民垸防洪标准达标建设;“三区”,即统筹解决平原湖区、丘岗地区和山区水利问题。 

统筹安排能源用地。规划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电,适度发展煤电,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和主城区集中供热 

第三十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 

建立多极、轴线与组团式发展的城镇用地格局。实施“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战略,按照“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重点建制镇、一般建制镇四级城镇体系。中心城市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和黄石技术开发区,以及远景构建大黄石格局的包括黄金山工业区在内的大冶市城区和西北部还地桥镇与铁山区交界处工矿废弃地密集区域为主的新城区。该区域是全市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副中心城市包括阳新县城区。该区域是阳新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东南区域上起着联系中心城区与其它乡镇的枢纽作用。重点建制镇包括大冶市还地桥镇、保安镇、陈贵镇、灵乡镇、金牛镇、大箕铺镇、殷祖镇,阳新县白沙镇、浮屠镇、富池镇、韦源口镇、王英镇、龙港镇等13个镇。他们是各自区域的中心城镇,共同承担次级区域的经济中心作用,与中心城市一道构成全市城镇体系的主干。一般建制镇包括市域内的其他一般建制镇。他们均处于黄石市对外交通沿线,交通运输便捷。大都以单一行政中心职能为主,基础比较薄弱,今后应加强贸易职能,以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副产品交换为建设重点,改善城镇基础设施,促进城镇职能的发育。 

第三十一条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   

充分发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协调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布局,在城市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用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生态功能完善和都市农业发展。将生态网络建设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矿山公园等现有自然保护管理体系相结合,形成多样化的绿色生态空间。 

根据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潜力,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安排农、林、渔的用地布局,打造优质粮油生产区、特色蔬菜生产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名特优水产养殖区和绿色经济林果区等五大农业产业板块,构建优质高效农业用地格局。以白沙、浮屠、大王、太子、三溪、龙港、排市、金牛、还地桥、茗山、陈贵、灵乡、刘仁八、保安、金湖等15个优质粮油生产区为主,稳定60万亩优质稻生产和50万亩优质“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区。以兴国、浮屠、白沙、排市等地的特色蔬菜生产区,国营农场、河口、韦源口等地的精细蔬菜生产区,王英、枫林、龙港等地的山野蔬菜生产区为主,建设集中连片的特色蔬菜生产区。以浮屠、灵乡杂交母猪养殖,陈贵、还地桥、大王等地三元猪养殖为主,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区。以保安湖螃蟹养殖,网湖名特优水产养殖,王英和富水水库绿色网箱养殖为主,建设集水产养殖、苗种繁育、观光休闲于一体的名特优水产养殖区。以国道、省道两旁低丘岗香樟带,富河南部吴茱萸带,阳新大湖区周围滩地意杨带,大金省道沿线及大冶南部山区湿地松、毛竹和把竹带,大冶中心苗圃、灵乡中心苗圃、陈贵省级苗圃苗木花卉带,南部低丘岗柑橘带为主,建设绿色经济林果区。 

第三十二条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保护好具有地方特色的西塞山、东方山、小雷山、磁湖、仙岛湖等一批集自然风光与人文历史于一体的风景名胜,稳定幕阜山脉大同系、三角山脉、沼山等山脉,以及富水、大冶湖、保安湖、海口湖、磁湖、上巢湖等水系,顺应自然地貌特征,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产和培育的用地空间,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根据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限制公路沿线建设,引导城乡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协调城镇内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控制生产用地,提高绿色空间比例,形成具有较高视觉质量或较高可视度区域的景观风貌。积极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调整不合理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实现景观修复和再造。 

第四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三十三条 北部都市发展区土地利用调控

北部都市发展区主要位于黄石市城区、大冶市城区、阳新县城区、黄金山工业新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的城镇生产生活区域,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东岳街道办事处、金湖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汪仁镇,阳新县兴国镇、综合农场、韦源口镇,土地面积8590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8.75% 

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鼓励城镇存量土地深度开发,逐步整合农村居民点,适度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从严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合理安排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提升产业集聚区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人口和经济集聚效益的发挥。严格保护磁湖、大冶湖、尹家湖等城市湿地和黄荆山等城市绿心,将城镇扩展边界外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作为生态隔离带,保留城镇组团间开敝绿色空间,改善人居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中北部矿产资源经济区土地利用调控

中北部矿产资源经济区主要位于市域中北部,包括大冶市灵乡镇、陈贵镇、还地桥镇、金山店镇、保安镇,阳新县白沙镇、黄颡口镇、富池镇、太子镇、大王镇、浮屠镇和金海煤炭开发区,土地面积14328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1.27% 

土地利用调控措施: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快闲置土地的利用。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宜游则景的原则,加强工矿废弃地综合整治,治理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用地效率。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防治水土流失,从严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建设。鼓励开发利用由矿山开采形成的空间及景观资源。 

第三十五条 中部农业综合开发区土地利用调控

中部农业综合开发区主要位于市域中部,包括大冶市金牛镇、大箕铺镇和东风农场,阳新县陶港镇、三溪镇、军垦农场、荆头山农场、半壁山农场、龙港镇和洋港镇,土地面积10601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3.13% 

土地利用调控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集中连片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加大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十六条 南部自然生态维护区土地利用调控

南部自然生态维护区主要位于市域南部,包括大冶市刘仁八镇、殷祖镇、茗山乡,阳新县王英镇、排市镇、木港镇、枫林镇,土地面积12307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85% 

土地利用调控措施: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禁止任何不符合生态保护的土地利用活动,促进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强化自然生态保护和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扩建改建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地方特色工业、林特产业和特色旅游业。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第三十七条  划分六大主导功能区域 

依据区域功能定位要求和自然、生态条件,以有利于统筹区域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有利于统筹资源与人口分布为原则,划分基本农田集中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六大土地利用主导功能区域,分类引导和管制,保障社会、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第三十八条 提高基本农田集中区质量

全市划定金牛基本农田集中区、灵陈基本农田集中区、刘殷基本农田集中区、还保基本农田集中区、大冶湖南岸基本农田集中区、白陶基本农田集中区、龙洋基本农田集中区、木港基本农田集中区、排市基本农田集中区、枫林基本农田集中区、三王基本农田集中区、富河流域基本农田集中区等12个基本农田集中区,主要分布在大冶市和阳新县的大冶湖东南两岸、富河流域和红旗渠、金牛港、保安湖等其他河流小溪港渠沿岸,以及东风农场、率州管理区、荆头山管理区等区域,土地面积16135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5.21%,共保护基本农田89700公顷。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基本农田集中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位置,并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可多划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布局走廊范围内的交通、水利、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划定规模时补划。耕地在未被建设占用之前,应遵循基本农田管制和建设政策进行管护。 

切实加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完善农业配套设施,改善农业发展基础条件,稳定和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立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三十九条 促进城镇村发展区高效用地

城镇村发展区范围包括黄石市城区、大冶市城区、全市所有建制镇、茗山乡和集镇、中心村,土地面积2897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32% 

该区域是中心城市、城镇包括产业园区、集镇和中心村的建设用地区域,承载区域性人口与产业集聚功能。该区域应合理控制新增用地规模,区内新增用地应优先保障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居民、村民生活质量。鼓励各项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优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应注重内涵挖潜,大力推进旧城改造工作,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 

该区域应设置城镇村用地边界,防止城镇村无序外延。通过划定城镇村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设置城镇村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利用管制政策。 

该区域内黄金山工业园、大冶城西北工业园、阳新城北工业园和以黄石港工业园、西塞山工业园、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富池工业园为主的黄石长江经济带,以及灵成工业园等产业园区,是黄石市规划期内重点发展的区域和实施建设大园区战略的核心区域,也是资源城市经济转型的重要载体。黄金山工业园和大冶城西北工业园重点发展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以及资源型产品延伸加工和食品饮料业;阳新城北工业园重点发展冶金、化工;黄石长江经济带立足于呼应全省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着力打造以物流业为主、工贸结合的鄂东南水陆联运区域物流中心;灵成工业园重点发展制造加工、农副产品加工业。产业园区应合理设置工业用地准入条件,促进高新技术等主导产业发展;制定区域土地利用集约水平评价体系,各项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益;严禁高能耗、污染型工业的进入,严格控制工业对土地的污染,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严格保护规划保留的耕地,发挥耕地的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与水体、山体等绿色空间一起,构建具有田园风光特色的工业园区环境。 

第四十条 优化独立工矿区用地布局

独立工矿区范围包括全市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其中主要是采矿用地。全市采矿用地重点分布在铁山区、大冶市的金山店镇、灵乡镇、陈贵镇、金湖街道办事处、大箕铺镇,以及阳新县的白沙镇、浮屠镇和富池镇等区域,共划分13个区块,即大冶铁矿(东部)重点开采区、大冶铁矿(西部)重点开采区、大冶铁矿(南部)重点开采规划区、金山店铁矿重点开采区、大冶市鸡冠咀-铜绿山铜金铁钼矿重点开采区、下四房铜铁矿重点开采区、灵乡铁矿重点开采区、铜山口铜矿重点开采区、赤马山铜矿重点开采区、银山铅锌矿重点开采区、鸡笼山铜矿重点开采区、丰山铜矿重点开采区,土地面积159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35%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该区域铁矿、有色金属、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丰富,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开发利用强度大,矿业经济较发达,是湖北省重要的以钢铁、有色、建材为主的原材料生产基地。规划期内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投放新设采矿权,切实保障矿山企业用地。该区域应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壮大矿业经济。稳定铁矿石生产总量,保持全国重要钢铁原料基地地位;扩大水泥用石灰岩生产,提升全省水泥生产的重要原料基地地位;加强勘探开采技术改造,鼓励和扶持深部探矿找矿,开拓深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大力扶持和鼓励国有大中型矿山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工作,鼓励勘查锰、铬、钒、铜、铅、锌等高风险性矿产勘查项目。 

该区域应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依据有关规划,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逐步关、停、闭、转一系列规模小、污染重、经营粗放、污染治理不力的矿山企业。编制复垦整理专项规划,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等,加大矿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废弃地复垦整治力度,逐步改善矿山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优美和谐的生态矿区。 

第四十一条 加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管制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全市主要河湖及其蓄滞洪区,长江、富河、大冶湖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保安湖备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西塞山区工人村至黄思湾段等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土地面积116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0.25% 

该区域内的土地必须服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取土制砖、建坟、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四十二条 保育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空间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矿山公园、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朱婆湖天鹅自然保护小区、大冶湖自然保护区、保安湖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海口湖长江故道自然保护区、仙岛湖自然保护区、富河中游湿地群自然保护区、罗北口和青山水库人工湿地自然保护区、黄坪山林业自然保护区、大王山林业自然保护区、白水汤林业自然保护区、七峰山林业自然保护区、小雷山与大泉沟林业自然保护区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土地面积3627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7.92% 

该区域是为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城市生态绿地等划定的区域。应按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途;禁止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规划期间无法搬迁的工业用地不得扩大规模;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建坟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为了更好地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在不破坏本区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安排适度的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区新增用地,用于各类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推进一般农业发展区建设

一般农业发展区是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外,以发展种植农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林业为主的区域。范围包括基本农田集中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土地面积22891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9.95% 

禁止占用区内耕地建窑、建坟和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该区域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坏、污染、荒芜区内土地。鼓励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土壤改良和科技投入力度,根据市场需要和土地适宜性,合理调整种植业内部结构,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提升农业集约经营水平,全面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 

加大林业建设力度,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继续营造水土保持林和风景林,加快疏林地和灌木林改造;有计划地绿化荒山、荒坡,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禁止将坡度大于25°的林地开发成耕地。 

该区域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相对较大,是黄石市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挖掘土地生产潜力、补充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的重点区域。该区今后应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土地复垦和整理为重点,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为载体,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投资力度,大力改造中低产耕地,有计划地适度开发其他土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节 强化县(市)区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四条 强化县(市)区土地利用调控

(一)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类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实施规划时,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二)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提高。 

(三)落实环境保护优先布局原则,优先保障基础性生态用地,落实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布局。 

(四)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边界,严格落实空间管制制度。 

(五)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结合土地生态资源特点,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主导功能分区基础上,科学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制定各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六)落实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责任要求,确定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保实现耕地补充义务量。  

第五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第四十五条 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

 (一)科学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严格落实89700公顷(1345500亩)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调整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经选址论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报批,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基本农田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到2020年,整理基本农田30000公顷(450000亩),使全市33%以上基本农田整理为标准农田,预计可新增耕地900公顷(13500亩);其中“十一五”期间,整理基本农田10000公顷(150000亩),使全市11%以上基本农田整理为标准农田,预计可新增耕地300公顷(4500亩)。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一)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加强论证和多方案比较,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至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2300公顷(34500亩)和9300公顷(139500亩)以内。 

 (二)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种植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机制等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三)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第四十七条 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指标储备库,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本市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的具体方法,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规划期间,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为9300公顷(139500亩),其中,大冶市3863公顷(57945亩),阳新县5437公顷(81555亩)。“十一五”期间补充耕地义务量为2300公顷(34500亩),其中,大冶市943公顷(14145亩),阳新县1357公顷(20355亩)。 

 第四十八条 加强耕地管护和质量建设

(一)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建立耕地保护台帐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沃土工程,培肥耕地地力。 

(二)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被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被剥离的耕作层,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耕地开垦、中低产田改造和土地整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积极推进农用地和耕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环境综合治理,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深化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二节 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四十九条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农用地整理、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规划期间,全市整理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规模不少于42902公顷(643530亩),补充耕地不少于4721公顷(70815亩),其中“十一五”期间整理规模和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13140公顷(197100亩)和1504公顷(22560亩)。 

第五十条 积极开展土地复垦

 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推广土地生物技术,恢复工矿废弃地的生产或生态功能,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规划期间,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生产矿山闭坑后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50%以上,新建矿山闭坑后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复垦包括砖瓦窑在内的各类工矿废弃地规模不少于1333公顷(19995亩),补充耕地不少于1066公顷(15990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闭坑后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5%以上,生产矿山闭坑后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建矿山闭坑后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复垦包括砖瓦窑在内的各类工矿废弃地规模不少于267公顷(4005亩),补充耕地不少于213公顷(3195亩)。 

第五十一条 适度开发其他土地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农荒草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期间,全市通过开发其他土地规模5516公顷(82740亩),补充耕地不少于4413公顷(66195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开发规模1103公顷(16545亩),补充耕地不少于883公顷(13245亩)。  

第三节 统筹利用其他农用地

 第五十二条 统筹利用其他农用地

 (一)适度扩大园地。加强低丘岗地改造,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对宜园低丘岗地逐步实行改造,适度扩大园地面积。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各类园地面积净增加65公顷(975亩)。 

(二)加强林地保护。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强低效林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加强城镇村绿地建设和“四旁”绿化。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合理扩大有林地面积。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各类林地面积分别净增加2089公顷(31335亩)和3189公顷(47835亩)。 

(三)大力发展水产养殖。加强渔业水域养殖功能管理,改造老化鱼池,建设高标准精养鱼池,提升鱼池综合生产能力。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水产养殖用地分别净增加100公顷(1500亩)和630公顷(9450亩)。 

(四)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引导新建畜禽场(小区)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其他土地发展畜禽养殖。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用地分别净增加100公顷(1500亩)和200公顷(3000亩)。 

第六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第五十三条 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控 

(一)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城镇化发展水平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归并,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700公顷以内;其中2010年控制在35900公顷以内。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034公顷以内;其中至2010年控制在1966公顷以内。  

(二)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2020年,市域范围平均每公顷建设用地的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290万元;平均每公顷城乡建设用地的二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370万元。规划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每增长1亿元,建设用地总量消耗量控制在12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消耗量控制在9公顷以内。  

第五十四条 推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集约发展

 (一)合理规划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以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为目标,适应人口与经济增长需求,合理控制城镇用地规模。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控制在113平方米,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9800公顷以内;其中201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控制在113平方米,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800公顷以内。 

 (二)调整城镇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力度,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通过布局调整,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工业向城镇及产业集中建设区集聚。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安排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1906公顷和6847公顷。进一步做好各类矿山、采石场、砖瓦厂、仓库等工矿废弃土地的调查和统计工作,编制复垦专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工矿用地结构调整;逐步关、停、闭、转一系列规模小、污染重、经营粗放、污染治理不力的矿山企业;加强城镇工矿用地整合,适当降低工矿用地比例。  

(三)积极消化城镇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积极盘活全市现有城镇闲置低效土地。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引导存量建设用地合理置换,继续实施“退二进三”,提高城镇用地的综合效益。积极推进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通过“优化城市规划,放宽容积率和建筑高度限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改变土地用途、减免土地收益金等有关激励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四)从严控制独立选址项目建设。从严控制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民爆等确需独立选址的项目用地外,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用地规划范围。 

 (五)高效集约建设“三园一带”等产业园区。按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跨越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战略转型的要求,积极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高效集约建设“三园一带”(黄金山工业园、大冶城西北工业园、阳新城北工业园、黄石沿江经济带,简称“三园一带”)和灵成工业园等产业园区,促使其成为黄石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先导区、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支撑资源枯竭型城市支柱产业转型的关键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分别制定人口增长、产业发展与土地资源消耗相挂钩的标准,有效引导和调控产业园区的人口增长和产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整合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

 (一)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期间,安排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87公顷以内,其中“十一五”期间控制在60公顷以内。 

 (二)合理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土地要素流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理降低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2010年和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20100公顷和18900公顷以内,人均用地由2005年的159平方米分别降到149平方米和139平方米。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农村宅基地超标准问题。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节 分类管制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第五十六条 划定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形成四个管制区域

 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建设用地管制区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区域范围为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之内的区域范围为有条件建设区,禁建边界所包含的区域范围为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建设区。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不得随意调整。县级规划应指导乡级规划具体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五十七条 分类实施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简化土地规划许可程序,强化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须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禁止建设区严格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一)允许建设区。全市该区面积387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44%。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工矿、村庄建设发展空间,受规划指标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约束。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全市该区面积95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08%。区内土地在不突破其对应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可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全市该区面积37262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1.3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 

 (四)禁止建设区。全市该区面积3744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17%。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建边界不得调整。  

第三节 积极引导各类基础设施用地高效利用

 第五十八条 积极引导各类基础设施用地高效利用 

(一)引导交通基础设施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以公共交通运输为主体,形成和完善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以系统结构优化和先进的运行管理为战略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道路网及各类交通运输设施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资源消耗及对环境的影响。积极盘合存量,公路等交通设施项目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压缩占用耕地规模,避让基本农田。  

(二)引导市政基础设施节约集约用地。严格用地标准,保障城镇供水、雨水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供电、供气、供热、信息工程、环卫设施系统的建设用地供给。加强空间协调,妥善处理市政基础设施的线、站、点与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关系,市政设施建设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优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结合农村居民点整理,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因地制宜,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引导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用地。在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土地供应标准,有重点地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安全等各项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章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一节 优先保障生态用地

第五十九条 优先保障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屏障用地

 (一)优先安排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矿山公园等用地。支持各类规划设立的保护区等生态屏障用地建设。严禁任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确保自然文化资源土地利用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减少区内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二)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积极支持黄坪山、大王山、白水汤、雷山、东方山、黄荆山、七峰山、大泉沟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 

 (三)支持磁湖湿地保护区、网湖自然保护区、大冶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海口湖长江故道自然保护小区、仙岛湖自然保护小区、保安湖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八湘河湿地群、富河中游湿地群(牧羊湖湿地、芦荡湖湿地、南坦湖湿地、东春湖湿地、六甲湖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罗北口人工湿地自然保护小区、青山水库人工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二节 大力推进土地生态重点工程建设 

第六十条  积极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治理历史上形成的采矿废弃地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恢复工矿废弃地和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生态功能。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的综合治理。加强对能源、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规划期间,重点治理铁山区大冶铁矿矿区、西塞山区袁仓煤矿、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大冶铜绿山铜铁矿矿区、铜山口至大广山铜铁矿矿区、金山店铁矿矿区、灵乡铁矿矿区、大冶秀山及株树煤矿矿区、阳新李家湾至丰山铜矿矿区、金海煤炭矿区、元坑垅及柴坑垅煤矿矿区等11处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支持实施大冶市罗桥华井村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治理。  

第六十一条 支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支持长江防护林工程、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城乡一体化绿化工程(包括“绿色通道建设”和“湾子林建设”)、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工程,植树造林工程、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第六十二条 稳步推进水环境污染整治及湿地保护区建设

 (一)积极支持磁湖及青山湖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大冶湖流域环境整治工程、富河航道整治工程、仙岛湖水源保护工程、保安湖水源保护工程、三里七湖污染治理工程、花湖(黄石至鄂州段)及三山湖水体修复工程、富水河(黄石至咸宁段)治理工程建设。  

(二)全面加强市域内湿地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合理划定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积极支持网湖、大冶湖、海口湖自然保护区扩建升级并申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大力促进仙岛湖、保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扩建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继续加强磁湖、八湘河湿地群、富河中游湿地群自然保护小区建设,积极实施作为七峰山森林公园水体主体的罗北口和青山水库人工湿地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第六十三条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长江黄石段取水口与富水取水口为黄石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定和调整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迁移附近码头,取消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应取消富水水源地的排污口,禁止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切实保证水源地水质安全。严格遵守重点水源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长江、富河的重要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限制水上活动区。规划保安湖为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支持保安湖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二)加强农村分散式水源地保护。乡级规划对农村分散式水源地设置保护区,禁止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农村改水工作,治理农村水源的工业污染、面源、养殖业污染,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规模化养殖。  

第三节 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第六十四条 切实维护生态保护区域环境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家矿山公园等为生态保护区域,对生态敏感性最强,易受外界干扰的影响,且生态服务功能最重要,对区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重点管理和维护。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化与经济生态化的发展道路。应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的破坏活动,搬迁在该区已经存在的工矿企业。对于已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采取科学的生态环境建设措施,实施重建与恢复,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依法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第六十五条 大力改善生态控制区环境

西南部零星矿区、西北部矿带等作为生态控制区,对生态环境比较敏感,系统稳定性相对较差,对外来干扰抵抗力弱,生态恢复难,同时具有较重要的自然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生态服务功能,与整体生态性保护密切相关。合理规划工业园区,以保护性开发为主,在控制中进行适度开发,控制承接沿海发达地区污染严重企业的迁入。加强该区的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资源枯竭后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不得在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十六条 因地制宜引导生态引导区环境

 西北部粮食主产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各大土地整理复垦区作为生态引导区,对生态敏感性较低,生态环境系统稳定性较好,外部的开发建设活动对它的影响不大,但由于区域资源不同,对开发利用的方向有一定的限制要求,需要引导开发。切实保护农业不受或少受污染,逐步改善农田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加强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推行农业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技术。推广农业生态示范项目。 

第六十七条 重点建设改造生态建设区环境

 各城镇工矿、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作为重点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区,人口密度和经济密度都很高,城镇和工业企业相对密集,是以人工生态系统为主的地区。要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群落建设向物种多样化、景观复合化趋势发展,引导基本农田、林地、园地、水系与城镇绿地成为一体。要强调新型工业化发展思路,走“经济产业化、产业园区化、园区特色化”的道路。  

第八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第一节 构建中心组团式空间布局结构

第六十八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黄石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及相关联的功能组团,覆盖黄石港区(除江北管理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的全部行政辖区以及大冶市的罗桥街道办事处、东岳街道办事处、金湖街道办事处、城北经济开发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还地桥镇的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67705公顷。 

第六十九条 构建中心城区“一心三带四区多楔”空间格局

黄石市中心城区由于受三面环山、一面临江、中间怀湖的自然条件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呈“人”字型组团式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规划为“一心三带四区多楔”。“一心”为城市绿心,即包括磁湖、团城山在内的环磁湖绿心;“三带”为城市绿带,即黄荆山、月亮山绿带,东方山、马鞍山绿带,沿江绿带;“四区”为城市建设用地,即以黄石港区、开发区、白塔岩至一门为核心主城区,下陆城区,铁山城区,西塞山城区;“多楔”为城市内部湿地与绿地楔,即青港湖、青山湖、鸭儿湖、夏游湖、圆门水库、凉山水库等湿地楔,斋公山、大众山、文家山、牛头山、枫叶山、青龙山、狮子笠、鹿獐山、后地山等绿地楔。各区形成相对独立的组团,以快速干道串联,形成主城核心、外围组团、生态绿地相互交融的具有独特自然山水景观特征的城市空间格局。 

第七十条 中心城区远景发展构想

通过“南向对接、东向开拓、环湖开发、沿江发展”,构建以黄石市城区与大冶市城区对接的环黄荆山脉的大黄石格局为中心,阳新县城区为副中心,一批中心镇为纽带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区域性大城市。“南向对接”,就是城市发展向磁湖、大冶湖之间的广阔地域推进,加快黄金山工业园区与大冶城区对接,在黄荆山南地区再造一个新黄石;“东向开拓”,就是以西塞山工业园为依托,坚持产业、基础设施同步跟进,推进河西地区与中心市区、阳新沿江一体化发展。“环湖开发”,就是加快推进磁湖、大冶湖、尹家湖环湖沿岸开发,建设生态、休闲、宜居的现代化城区。“沿江发展”,就是大力推进以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为重点的沿江水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沿江物流业,促进沿江经济带发展。 

第二节 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第七十一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黄石市中心城区指东至长江干堤内侧堤脚,南至黄荆山脚,西至106国道及国家矿山公园,北抵东方山、凤犁山山脚的区域。2005年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10260公顷,其中农用地2089公顷,建设用地6839公顷,其他土地1332公顷,分别占20.36%66.66%12.98%。农用地中,耕地719公顷,园地186公顷,林地996公顷,其他农用地188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34.40%8.92%47.70%8.98%。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6463公顷,交通水利用地246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30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94.50%3.60%1.90%。其他土地中,水域1066公顷,自然保留地266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80.03%19.97%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南部的大冶市城镇组团,承担大冶市及其相关建制镇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信息、交通、教育等综合服务功能,土地总面积44705公顷,其中农用地30093公顷,建设用地10784公顷,其他土地3828公顷。 

第七十二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2006-2020年,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1791公顷。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630公顷,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南部的大冶市城镇组团,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3384公顷,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168公顷。 

第三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七十三条 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为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将中心城区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规模边界按照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规模边界内区域为允许建设区,包括中心城区建成区和规划期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土地面积8630公顷,占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划面积的84.11% 

扩展边界为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可以进行城乡建设的最终范围界线,规模边界与扩展边界之间区域为有条件建设区,包括木栏村北部、江洋村北部、柯尔山社区南部、大众山山脚等区域。土地面积282公顷,占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划面积的2.75% 

禁建边界按照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禁建边界内区域为禁止建设区,包括磁湖等区域。土地面积904公顷,占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划面积的8.81%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土地面积444公顷,占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划面积的4.33% 

第七十四条 实施分类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乡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与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与存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空间。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区内禁止城、镇、中心村建设,并鼓励村庄集并或更新改造,并逐步与城市功能相协调,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第九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

第一节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七十五条 实施农用地整理工程

(一)大冶市农用地整理项目区。在金牛镇、保安镇、还地桥镇、陈贵镇、大箕铺镇、东风农场、金湖街道办事处、金山店镇、殷祖镇、刘仁八镇、茗山乡、灵乡、罗桥街道办事处等1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总面积16600公顷(249000亩),新增耕地不少于1334公顷(20010亩)。 

(二)阳新县农用地整理项目区。在富池镇、太子镇、大王镇、陶港镇、白沙镇、浮屠镇、三溪镇、龙港镇、洋港镇、排市镇、木港镇、枫林镇、王英镇、军垦管理区、半壁山管理区、荆头山管理区等17个乡镇(管理区)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总面积24600公顷(369000亩),新增耕地不少于2366公顷(35490亩)。 

第七十六条 实施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采取整村推进等模式,实施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规模1702公顷(16080亩),新增耕地不少于1021公顷(15315亩)。 

第七十七条 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

重点对大冶龙角山、铜山口、金山店、灵乡、大箕铺、还地桥、富池、白沙等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开发带的闭坑矿山、采煤塌陷地、挖损压占地和工业污染土地等工矿废弃地、砖瓦窑实施复垦,工程规模1333公顷(19995亩),新增耕地不少于1066公顷(15990亩)。 

第七十八条 实施其他土地开发工程

对大冶市、阳新县内其他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治理坡耕地,改善丘陵地区生态环境,工程规模5516公顷(82740亩),新增耕地不少于4413公顷(66195亩)。 

第二节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第七十九条 合理保障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用地

(一)铁路建设。加大铁路交通枢纽辐射区域和运输能力,保障城际铁路(鄂州至黄石段)、武汉至九江客运专线、京广快速铁路客运专线湖北段、山南铁路改扩建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实现铁路“布局合理、点线配套、运能扩充、运行提速”的目标。规划期间,安排为铁路建设安排新增用地340公顷。 

(二)公路建设。保障 “三纵五横一环”高等级骨架公路网用地。“三纵”,即麻城至阳新、大冶(汪仁)至阳新、大广高速(国家高速);“五横”,即沪渝高速(国家高速)、黄石(棋盘洲)至咸宁高速公路、武汉至阳新(富池)一级公路、杭瑞高速(国家高速);“一环”,即由黄黄高速、大广高速、黄(石)咸(宁)高速组成的环大冶湖、环江北的黄石至大冶城市高速外环,包括武汉至黄石新高速、铁山至武汉一级公路2条射线和棋盘洲长江大桥。保障“三纵三横”国省道干线公路网用地。“三纵”,即阳枫省道、106国道、碧石渡至三溪公路(规划新建设二级公路);“三横”,即铁贺省道加黄新省道、河金省道、沿横省道加界浮省道。保障农村公路网加密用地,完成通村油(水泥)路建设计划,县道达到三级公路以上标准,乡道达到四级公路以上标准,所有行政村通达油路或水泥路,实现以黄石—大冶为核心的辐射市域内县城及主要乡镇的半小时交通圈,以鄂东、鄂南地区和赣西北地区县市为指向,辐射市域周边市、县的一小时交通圈。规划期间,安排公路建设新增用地4979公顷。 

(三)港航建设。支持打造“干支相联、通江达海、港航配套、功能完善”的航运体系,保障棋盘洲港区、新冶钢码头、富池综合码头扩建、保安湖码头、黄颡口码头扩建、富水大坝码头、大冶湖综合码头、阳新兴国港区、华新阳新骨料专用码头、富水航道疏浚、保安湖航道疏浚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期间,安排港航建设新增用地500公顷。 

(四)管道建设。保障川气东输、城市热网等管道运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新增用地100公顷。 

(五)场站建设。按照建设全国公路运输枢纽城市的要求,支持以完善客货快速运输系统为重点,规划建设黄石罗桥高速等一批一、二级客货运站场,配套建设一批集镇客货运站和农村招呼站;配套和完善火车新客站的设施和功能;集中力量建设花湖物流园区、罗桥物流园区、棋盘洲物流园区等集代理、仓储、加工、整合、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信息中心,逐步形成以黄石市为中心的鄂东综合运输网络。规划期间,安排场站建设新增用地140公顷。 

第八十条 合理保障水利重点项目用地

保障长江干堤配套设施工程、富河下游干流灭螺综合治理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排灌节制涵闸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水电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等重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增用地100公顷。 

第八十一条 合理保障能源重点项目

保障阳新核电站、富池口电站、青山电站、富水阳辛电站,毛铺二级电站更新改造、后山二级电站更新改造、石角山二级电站更新改造、马明山二级电站更新改造、西塞山电厂二期、劣质煤电厂、黄石电厂中低压机组改造、工矿集团重点矿井综合改造和煤层气开采利用等项目用地。支持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和主城区集中供热。支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1000千伏、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增容扩能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期间,安排能源建设新增用地308公顷。 

第八十二条  合理保障风景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按规划发展生态和历史文化旅游,实施以东方山为龙头,以仙岛湖、保安湖为两翼的“一山两湖”旅游发展战略,塑造“青铜古都·山水黄石”城市旅游形象。保障黄石市旅游接待服务中心、磁湖情人湾步行街、东方山东方佛国、西塞山道仕袱古镇、汪仁章畈温泉度假景区、大冶铜绿山古铜矿遗址公园、雷山大泉沟景区、黄石国家矿山公园大冶铁矿景区、仙岛湖旅游接待服务中心、七峰山风景区、龙港红色旅游景区等重点项目用地。规划期间,安排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857公顷。划定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对区内难以定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内建设项目清单,预留新增用地指标。 

第八十三条 合理保障军事、国防、监教等特殊项目用地

规划期间,安排军事、国防、监教、宗教、殡葬等社会经济特殊用地新增用地50公顷。 

第八十四条 合理保障环保设施重点项目用地

积极支持环保设施建设用地,为治理生态环境提供用地保障。贯彻环保优先方针,统筹安排污水、垃圾、医疗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磁湖及青山湖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大冶湖流域环境整治工程、富河航道整治工程、仙岛湖水源保护工程、保安湖水源保护工程、三里七湖污染治理工程、花湖及三山湖水体修复工程、富水河治理工程等水体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用地;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天然气应用工程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系统的改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技术改造及资源化综合治理、城区娱乐餐饮等服务业及交通运输环境污染的治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等城市环保设施建设用地。规划期间,为环保设施安排新增建设用地450公顷。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八十五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以上级规划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上级规划分解的各项用地指标,并在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结构布局等方面与上级规划做好充分衔接。 

第八十六条 建立并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将实际耕地保有数量和质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七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二节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八十九条 强化建设用地预审和年度用地计划控制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管制规则,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审核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落实计划指标;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 

第九十条 强化土地规划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土地规划执法监督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规划实施的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层监管力度,推广监察员制度。对于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第九十一条 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激励机制

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引导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其他土地。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九十二条 建立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的激励机制

强化价格调节机制。提高占地成本,发挥地价杠杆作用,遏制土地粗放浪费;加大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盘活用好存量土地;符合条件的存量土地,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研究利用存量土地的税费收优惠政策。 

第九十三条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

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通过考核,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通过停止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增减用地计划指标等方式实施奖惩。 

第九十四条 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当地政府可筹集安排部分资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贴或建立社会保险等方式,对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农户进行奖励或补助。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九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一个能对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生态环境、利用现状、动态变化进行科学描述,对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定时分析,具有规划图形和数据查询、规划实施监测以及规划预警等多功能的土地利用规划查询信息系统,向社会各界提供土地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规划信息服务。 

第九十六条 建立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制度

建立规划评估修改体系,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充分利用遥感动态监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执法检查等各类调查成果,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督促和引导各级政府严格实施规划。 

第九十七条 深化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探索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全面推进储备开发制度建设。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建设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加快集体土地和农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土地发展权利和权益,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探索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第九十八条 开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五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第九十九条 改进规划工作方式

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建立和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一百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加强规划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规划时效

本规划自依法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12月底止。 

第一百零三条 规划解释权

本规划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