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市政府网站 分享到: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关于长江生态保护重大决策,进一步落实全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开发利用范围
按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生权益,促进资源有效整合的总体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结合实际,将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数量压减至现有三分之一以内,保留的露天采石场应符合以下开发利用条件:
(一)严格执行长江生态保护政策。按照中央要求,当前和
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我市长江沿线可视范围内不设置矿权,且该范围内的采石场必须关闭退出;对当地现有已建水泥深加工且规范开采的采石场(水泥生产)作为过渡性开采矿山,限期、限量实施逐步退出。
(二)严格实施“五边三化”及城市景观保护。在城镇、铁路、省级及以上公路、长江边和湖泊等“五边”区域可视范围内,不得保留、设置露天采石场矿权。凡是“五边”区域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石场应当关闭退出或限期关闭退出;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风景区可视范围内,不得开山采石,破坏自然景观,对现有采石场应当关闭退出。
(三)严格实施生态保护及恢复。凡属保留或整合的露天采石场矿权必须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级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严格审核,坚决不能在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周边设置矿权,不能破坏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地和防洪保护带,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关闭退出。
二、坚持绿色安全环保,提高开采标准
(一)产能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建筑用石料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吨/年,重新整合规划的冶金熔剂用、水泥用的石灰岩、白云岩等深加工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推动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延伸非金属深精加工链,提高附加值。
(二)建设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采石场现场考核得分必须达到《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见附件)80分以上;对保留的所有露天采石场须在6个月内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对不达标的露天采石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关闭退出并负责生态修复。
(三)验收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级国土、建设(“五边三化”办)、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复工验收并出具意见,由市露天采石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坚持集约开采,推动优势资源整合
(一)明确整合目标和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分类处置、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全市露天采石场进行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促使全市露天采石场开发布局科学合理,规模结构优化升级,生产条件齐备安全、生态环境绿色环保。
(二)明确整合范围。参与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露天采石场矿种是建筑石料用、冶金熔剂用、水泥用的石灰岩、白云岩等。对矿区内有可供开采的资源,但储量不能满足产能建设标准的露天采石场;现有矿界不能修建上山公路,满足“削顶”或“阶梯”开采的露天采石场;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之间不符合最小安全距离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五边”区域内,矿产开采未形成规范台阶并实施复绿,影响自然景观的露天采石场必须纳入整合和兼并重组范围。
(三)明确工作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要通过全面摸底,充分调查,合理确定参与整合的企业,编制本辖区内的整合实施方案,确定保留名单、整合主体、开发地点,划定矿区范围,明确整合措施、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报市露天采石场整治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国土、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审查,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明确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明确禁止开发范围外的矿产地设置露天采石场,原则上应以参与整合的现有采矿权为基础,可适当调整、扩大矿区范围,确保“一个山头”只设置一个矿权,矿区内的资源储量不得低于20年的服务年限。整合方案批准后,由整合主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复绿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等,并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整合后,矿山开采由整合主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管理、统一销售,严禁以“承包”或“独立采区”等方式进行“假整合”。要积极引导达标复工和整合的企业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开采,建设绿色矿山。
附件: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评分表)
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