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6-27 来源:市政府网站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市城区(开发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林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涉及土地、房屋、林业的行业管理仍由国土、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和承办各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和时间
登记区域:市城区(开发区)
登记时间:自2016年6月29日起,市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业等登记业务。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办理地点
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设立在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黄石港区南京路3号)二楼办公。咨询电话:0714-6225294。
五、收费
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土地和林权登记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房地合一登记按房屋登记标准收费。
六、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2016年6月30起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