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摇号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6 来源:国土整治办 分享到:
黄土资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大冶市、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方式改革,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及挂靠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自动摇号系统摇号抽取中标人办法。现将《黄石市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摇号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土地整治项目
施工摇号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以上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确保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与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摇号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通过自动摇号系统摇号抽取方式确定项目施工中标人的公开招投标方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承担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不跨乡镇的项目,所在乡级人民政府为招标人;涉及跨乡镇的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为招标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且符合资质条件,经公开遴选,受招标人委托具体代理招标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项目施工摇号抽取中标人采取“明标明投、资格后审、摇号中标、全程监督”的办法。
第四条 除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纳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土地整治试点项目外,全市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其中,市城区的项目和县(市)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县(市)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进入项目所在地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第五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招标方案、标段招标价及预留金的审定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县(市)人民政府对其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派员全程参加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的摇号和资格审查监管工作。
第二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布
第七条 项目施工招标方案、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方案和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黄石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并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省级以上投资项目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招标方案及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实施。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含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标段划分、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及工程投标保证金、标段招标价、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施工合同条款)等。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并在省国土整治局网、项目所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与国土资源网等相关网站同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招标文件、工程图纸及其他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供投标人下载。
第三章 网上下载及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实行电子招投标,凡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应登录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要求填报资料申请入库,经审核合格后,成为电子网员(以下简称网员),可在指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照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综合标)。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必须书面承诺接受招标价格,并将投标保证金由本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汇至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注明参与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姓名,即视为投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项目标段总数的7倍。投标人少于项目标段总数7倍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原发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延期公告,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发布延期公告或者重新发布公告后的投标人仍少于项目标段总数7倍但达到标段总数3倍的,视为符合招标要求。
第四章 开标及入围
第十六条 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提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拟任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投标人接受项目建设要求承诺书、拟任项目经理个人承诺书、拟投入的“五大员”(预算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经社保机构认定的社保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含法人委托书)应在开标现场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当场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合格,宣布检验结果后,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所有检验合格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保证金银行到账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此编号为各投标人在本场开标会议的唯一编号,并用自动摇号系统按照标段总数1:7的比例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有无列入湖北省和黄石市施工企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施工企业黑名单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小组对入围投标人的审查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定性结论,若有超过半数评委认为不合格的将被淘汰,不得进入摇号环节。
第六章 摇号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自动摇号系统进行公开摇号确定中标人。摇号不区分标段,根据标段数(标段号不得间断)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入围投标人中抽取中标人。
根据各投标人的唯一编号,首次抽出的号码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1标段的中标人,以此类推;中标人摇号确定后,根据标段数,按照1:1的比例从剩余的资格审查合格入围投标人中依次随机抽取中标备选人,中标备选人不分标段,按摇号抽出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有中标人弃标,则从中标备选人中按照抽取排序依次替补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摇号结束后,中标人及中标备选人应当在摇号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摇号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备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参与监督的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原发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有效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备选人排序依次替补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的;
(二)因不可抗力中标人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被举报经查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四)违法违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中标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承担项目实施的乡级人民政府应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涉及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签订后15天内报黄石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开标之日起5天内退还未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的当日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天内退还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价为中标底价,但工程结算价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依据招标时确定的综合单价据实结算。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并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中标项目标段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和招标人认可后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经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投标条件而被取消资格的投标人提出警告,累计两次的,列入黄石市施工企业黑名单,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施工企业备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资料的,经资格审查小组确认后,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没收其工程投标保证金,列入黄石市土地整治施工企业黑名单,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施工企业备案资格,同时将有关造假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已签订合同的,取消合同;已进场施工的,中止合同,且不予支付已施工的工程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不认真履行合同、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人为操纵,一经发现,列入黄石市土地整治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从业备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及工作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的,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审查不严、以权谋私、泄露秘密、失职渎职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黄石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施工企业的监管和考核,健全完善国土整治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土地整治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确保考核结果运用到投标资格审查工作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