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4 来源:黄石市政府网站 分享到: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108号)精神,切实做好省政府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范围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理由充分、尚未供地的前提下,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一年后两年内提出,或者批文已超过两年但已经用地或完成征地的,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限制类和禁止类供地政策,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建设用地用途(有规定的除外)。
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报件资料(报件资料目录见附件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涉及需要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后,再办理批复手续。
三、改变土地用途批后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因城乡规划或产业布局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组织资料报批,不得弄虚作假或越权审批;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用途组织供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供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强化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检查和监督,对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越权批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件材料目录
2.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呈报表
附件1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件材料目录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请示(向市政府请示)。主要内容应包括:原批准用地地类、用途、供地方式等情况;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因、必要性、依据;拟改变土地用途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情况。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承诺和说明。该项材料作为请示文件的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按新用途利用土地过程中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用地控制指标情况说明;涉及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情况说明;缴纳有关费用情况说明;单独选址的项目应说明建设内容。
三、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市城区(含黄金山工业新区)的,提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意见;涉及大冶市、阳新县的,提供大冶市、阳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意见。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关于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的意见。
五、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呈报表(样表附后)。含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等。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涉及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在招拍挂之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涉及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应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八、改变用途前后土地用途面积对照表。部分或全部地块改变用途的,均需填报原申报批次用地或项目用地各种用途面积和调整后各种用途面积。
九、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坐标。
十、平面布置图。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楼堂馆所,应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