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0     来源:办公室     分享到:

黄土资发〔20156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实施征地工作,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但是,仍有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征地、征地补偿落实不到位、征地信息公开不透明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统一征地的管理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征地机构是实施统一征地的承办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全面落实统一征地制度,加强统一征地归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各乡镇(街办、农场)、各类开发园区内的土地,必须纳入统一征地管理范围,防止多头征地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市城区实施征地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局事权下放有关规定,各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1)拟定和发布征前告知;(2)组织征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协议;(5)拟定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征地事务所审核;(6)送达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按照批准的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组和农户;(8)加强征地补偿费资金发放监管;(9)做好征地信息收集、网上及依申请公开和档案归档工作;(10)做好征地纠纷矛盾协调处理及政策宣传工作;(11)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地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1415号)规定提供征地复议证据材料。 

市征地事务所要加强对市城区实施征地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承担如下职责:(1)指导和参与征地听证;(2)指导和参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3)组织审核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并提交业务会会审后,拟定和发布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4)除开发区、西塞山区外,协调市财政拨付征地补偿资金;(5)指导和参与征地纠纷矛盾调处及政策宣传工作;(6)每季度对市城区实施征地项目进行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7)做好市城区实施征地项目档案归档工作;(8)加强征地政策的研究。 

    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规定,市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征地信息公开和征地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和征地档案归档工作;耕保科要加强对征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严把征地审核关;法制科要组织好征地听证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争议协调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做好征地复议案件答复工作;信息中心要加强对征地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征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 

    三、加强征地信息收集和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征地信息,采取书面确认、摄像、拍照等方式获取信息,并列为征地档案归档保存,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来源。征前告知采取书面通知或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并拍照保存信息;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确认,被征地农户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由其委托人员确认,被征地农户无法联系或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村委会干部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禁止以村委会告知和确认材料来代替被征地农户的告知和确认材料;依法组织听证的,应采取摄像方式保存信息;发布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必须在被征地村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拍照保存信息;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按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其签收凭证作为重要信息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按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541日起对批准征地的信息,必须纳入网站公开;要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将2008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至2015331日前批准征地的信息,补充纳入网站公开,及时准确为公众提供征地批复、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查询服务。  

    四、严格把好征地报批审核关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试行)办法》(鄂土资发〔201098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提出风险评估结论意见,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还应制定化解风险应急预案;经风险评估可以实施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在征地报批文件中作出承诺说明。 

    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申报征地报件的必备材料,凡未附具上报的,市局一律不受理用地报件。 

    五、进一步规范征地资料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征地项目文书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征地资料,对涉及市城区的征地项目,在实施征地完成后15日内必须将完整的征地项目档案报市征地事务所备案。 

    六、加强征地后实施情况监管  

    建立征地后实施情况核查制度,实行地方自查与上级抽查、日常核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推进征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要对征地后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局,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市局耕保科要会同市征地事务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县(市)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情况。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征地、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按照规定公开征地信息、征地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或因征地引发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并被确认违法的,依据《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履职问责暂行办法》(黄土资发〔201417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