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黄石港区分局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8-02-05 来源:黄石港区分局 分享到: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8年市直部门预算的通知》(黄财预发〔2018〕4号)要求,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黄石港区分局公开2018年部门预算,为了方便公众理解,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职责
分局的前身是黄石港区土地管理局,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200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04]12号、鄂政发[2004]48号、黄政发[2004]24号),上收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垂直管理。2005年5月正式组建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黄石港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其职能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协助检查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组织重点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权属核定工作,参与调处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的查处等10项工作,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内设两科一室(土地管理科、地质矿产科、办公室)。2007年4月,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一大队与分局合署办公后,增设监察大队,大队长兼任分局副局长。
三、预算编制基本情况
分局定编11人,在职在岗正式人员10人,退休人员3人。领导职数4名(一正三副),其中局长、书记1人,副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3人,聘用人员2名(办公室文秘人员、档案整理人员)。
四、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及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分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67.38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预算。
2018年预算支出167.3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40.3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0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93万元。
(二)2018年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局机关部门预算较上年预算增加12.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基本人员经费支出增加14.21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津补贴调整;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1.4万元,主要原因为压减一般公用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分局2018年无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主要原因是分局2016年已经行公车改革,现已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六、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分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共计16500元,其中:一台空调,预算4000元;一台打印机,预算2000元;一台电视(带vcd),预算6000元;一张会议桌,预算4500元。
七、名词解释
(一)财务名词
1.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预算资金。
2. 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3.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4.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离退休人员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5.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项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其下设款级科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6.“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部门专业名词
1.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2.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3. 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黄石港区分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