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政工科 分享到:
黄政办发〔2016〕23 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5 日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黄办文〔2015〕13 号)精神,设立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地震管理职责划入市民防局(人防办)。
(二)将编制供地方案的职责划入各城区政府。
(三)增加不动产登记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责任。负责《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的研究,拟订国土资源与宏观经济运行配套的相关调控政策和措施;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实施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科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调查与评价、开发与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和指导卫星遥感土地执法、矿产资源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和市城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和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数据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汇总、分析、运用和汇交管理,依法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业质量与标准的监管与落实。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核(审批);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规范和优化国土资源配置工作。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全市重大权属纠纷和跨县(市、区)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土地确权;指导全市采矿权登记,负责市级发证矿山采矿权登记。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开发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会同市物价局拟定市区非农建设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导和监督临时用地管理。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转让等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分等定级等,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负责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用地标准、投资强度等供地政策的贯彻落实,承办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督管理建设用地的使用条件以及地价;规范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管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
(九)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市级采矿权价款征缴、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发证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
(十)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管理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延缓资源枯竭趋势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危机矿山深部和周边找矿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审核探矿权相关事项。
(十一)承担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址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收益。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市级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承担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社会化服务。
(十五)承担对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和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管理的责任。
(十六)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地方性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林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规范、监管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调处房屋、林地林权权属争议。
(十七)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设 13 个内设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各类报告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对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 政务公开、督促检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物质采购、接待、 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和证照批文的核发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和日常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值守、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职责;承办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国土资源政策研究;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研究工作;承担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全市国土资源法治建设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土资源听证工作;组织和协调局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科(宏观调控政策监测调研科)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专项规划,承办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矿业权审核审批规划审查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区域与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土地矿产综合试点改革;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办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国土资源公报编制、综合统计及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
承办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办国家、省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国土资源项目资金审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会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直属事业单位、市城区(开发区)分局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与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承办市级批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审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临时用地;拟订并实施全市征地综合区片价标准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组织征地制度改革研究。
(七)地籍管理科(不动产登记局)
负责组织全市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土地专项分析等工作;组织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类确认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确权;指导和负责调处全市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和跨县(市、区)的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更新、统计、汇总与分析。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林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规范、监管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调处房屋、林地林权权属争议。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审查各城区(开发区)呈报的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承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租赁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以及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投资强度等供地政策;配合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编制、申报及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土地出让价款的征缴;承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办市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审核部、省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指导县(市)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申报工作;承办全市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和市城区采矿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负责市级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缴;负责市级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负责采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相关数据更新、统计、汇总与分析;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及周边找矿,延缓矿产资源枯竭趋势;承办全市新立、延续、变更的地质勘查项目审查和实施的监管。
(十)矿产资源储量科(征稽科)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系统管理与相关数据更新与分析;负责矿山闭坑和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办矿产资源补偿费稽查;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审核;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协助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科(地质勘查科)
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和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发证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备案;组织申报国家、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承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监督和检查验收;承办地质遗迹、矿业遗址等重要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发证矿山备用金的收存、监管与使用。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与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全市重大地质灾害和市城区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和国家、省级出资地质勘查项目。
(十二)执法监察科(信访科)
负责对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承办和指导卫星遥感土地执法、矿产资源执法检查,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土地执法监察观测分析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和市城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违规违法案件统计、分析和归口上报;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受理、交办及督办,承办上级交办和全市重大的信访案件;负责网上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处理、回复;负责信访复查、复核和信息分析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
(十三)政工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党组会议的组织、议程安排及会议材料的审核工作;承办局党组议定事项的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城区(开发区)分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管理工作;承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的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和工资审批、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做好副县级以上干部考核、奖惩和工资调整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出国(出境)人员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指导市城区(开发区)分局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城区(开发区)分局的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制定并实施局党组中心组、党员干部学习计划。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6 名,工勤事业编制 4 名, 计 40 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 1 正 4 副,纪检组长 1 名,总工程师 1 名;科级领导职数 20 名,其中正科 15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副科 5 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