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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发布时间:2017-02-19     来源:政工科     分享到:

(一)承担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责任。负责《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的研究,拟订国土资源与宏观经济运行配套的相关调控政策和措施;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实施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科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调查与评价、开发与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和指导卫星遥感土地执法、矿产资源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和市城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和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数据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汇总、分析、运用和汇交管理,依法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业质量与标准的监管与落实。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核(审批);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规范和优化国土资源配置工作。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全市重大权属纠纷和跨县(市、区)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土地确权;指导全市采矿权登记,负责市级发证矿山采矿权登记。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开发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会同市物价局拟定市区非农建设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导和监督临时用地管理。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转让等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分等定级等,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负责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用地标准、投资强度等供地政策的贯彻落实,承办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督管理建设用地的使用条件以及地价;规范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管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

(九)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市级采矿权价款征缴、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发证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

(十)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管理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延缓资源枯竭趋势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危机矿山深部和周边找矿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审核探矿权相关事项。

(十一)承担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址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收益。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市级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承担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社会化服务。

(十五)承担对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和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管理的责任。

(十六)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地方性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林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规范、监管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调处房屋、林地林权权属争议。

(十七)为大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