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6 来源:市人民政府网站 分享到: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措施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三条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占补平衡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切实提高垦造耕地地力等级,对能垦造为水田的必须优先垦造为水田。
第四条 为保障黄石市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不跨市域向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确需向市外有偿转让的,县级补充耕地库存指标需满足本县(市、区)3年内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 建立完善以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耕地占补平衡为主、市级适度统筹解决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第六条 以下指标纳入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的20%(水田、旱地分别计算);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项目形成的“旱改水”指标的20%;市财政直接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留存部分);市财政直接投资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项目形成的耕地等级提升指标和“旱改水”指标(市级留存部分);市财政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向外市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省级以上投资按比例分配给市级调配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等。
本办法施行后竣工验收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上述项目执行现行规定。
第七条 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范围: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占用耕地,且项目所在地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地耕地后备资源情况、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和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先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意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市政府统一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价格。纳入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以质量等级八等为基础,统筹价格为旱地每亩1.5万元、水田每亩2万元,每增减一等,价格每亩增减0.1万元。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形成的“旱改水”指标,统筹价格为水田每亩1万元。统筹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垦造耕地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时调整,每年上浮幅度不低于5%,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域内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之间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由调剂双方协商,签订调剂协议,以质量等级八等为基础,实行耕地每亩5万元的市政府统一指导价,质量等级每增减一等,价格每亩增减0.1万元;属水田的,价格每亩再增加0.5万元。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统一指导价。
第十条 补充耕地指标被统筹和调剂形成的收入按照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指标被统筹和调剂收入中,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出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入,缴入指标被统筹和转让的县(市、区)本级金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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