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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做好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7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享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现有耕地质量提升、将旱地改造为水田(以下简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简称“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耕地提质改造,以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尤其是优质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直接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难度日趋加大。在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通过实施耕地提质改造,以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是在受资源约束条件下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有效途径。对此,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认真抓好耕地提质改造,以补改结合把耕地占补平衡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规范实施提质改造,切实提升耕地质量

  提质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主体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作用,协同推进。

  (一)提质改造要纳入相关规划,统筹部署。

  各地要加强对提质改造后备资源调查,切实摸清资源状况,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充分分析论证,并纳入土地整治规划,统筹部署,科学合理提出提质改造目标任务、规模布局和实施计划。

  (二)提质改造要符合客观实际,因地制宜。

  一要按土地条件因地制宜开展提质改造,针对现有劣质、等别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严禁为了提高产能(等级)标准,采取突击施肥,临时改变土壤有机质成分,人为设置评定数值等虚假手段提高耕地质量等级;严禁在没有水源条件、土层结构与土壤条件不适宜的地块强行实施旱改水工程。二要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无异议;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得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纳入提质改造范围内2/3以上土地承包户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三)提质改造要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实施。

  1.明确实施范围。为防止重复投资,“十二五”以来已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纳入提质改造实施范畴。提质改造项目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安排,形成规模,防止零星分散。其中,实施“旱改水”的旱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项目实施规模平原地区不得低于20亩,丘陵、山区不得低于10亩。要尽可能利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耕地质量。

  2.规范申报程序。立项申报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16〕13号)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设计变更等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实施提质改造项目,报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复立项,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州)XX县(市、区)XX镇XX(等几个)村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属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应注明“旱改水”字样。正在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确需在原建设基础上提高质量或改造为水田,可由项目业主组织调整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报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纳入原土地整治项目一并实施。

  3.严格验收备案。提质改造项目建设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执行。项目完工后应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明确提质改造面积、新增耕地面积、旱地或水田等耕地类型,由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在湖北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省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验收文件需明确实际提质改造面积、改造为水田面积、提质改造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指标信息。

  4.强化动态监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项目实施和验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上传至省监测监管系统。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管,督促所辖县(市、区)如实填报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信息,确保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省厅将对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15%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和下一年度土地整治计划。

  5.规范指标使用。建立省、市、县三级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台账,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管理。各地实施的提质改造项目形成的指标必须通过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后方可使用。其“产能指标”、“水田指标”均可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也可申请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积极推行补改结合,全面落实占补平衡

  (一)规范现行补改结合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现阶段,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方案应注明拟占用耕地面积(涉及水田的应注明水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涉及多个等别的,采用面积加权方法确定等别)以及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情况,明确审查意见。用地报批前,应将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逐一挂钩,确保占用的耕地数量、粮食产能以及水田面积补充到位。

  (二)推进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和核销管理。

  加快落实“算大账”占补新机制有关要求,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推进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储备库的建立。对于提质改造项目,根据整治的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新增产能指标,纳入产能储备库;新增的水田面积直接纳入水田储备库。建设用地报批时,要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应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本地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自2018年4月1日起,省厅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

  四、严格承诺制补充耕地管理,确保承诺按期兑现

  (一)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可对补充耕地及提质改造进行承诺;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

  (二)规范承诺补充耕地用地报批。

  对于按规定允许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根据承诺内容,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承诺的补充耕地或提质改造项目按规定验收后,相关指标应及时纳入指标储备库。一旦承诺到期,无论该项目是否实施或是否验收入库,国土资源部将自行核销当地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

  (三)加快承诺补充耕地按期兑现。

  建立省、市、县三级承诺补充耕地项目清单,实行台帐管理,重点列明政府承诺涉及的建设项目情况与补充耕地项目进展及落实情况,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更新完善。

  补充耕地承诺涉及的土地整治项目按规定验收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兑现承诺的报告,省厅依据补充耕地承诺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确认,并销账,视为承诺兑现。对超期未兑现承诺的,进行通报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兑现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以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

     五、强化监督,确保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和监管措施,规范有序推进提质改造工作和补改结合,全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位。省厅将对全省提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抽查,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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