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9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享到:

    2017年11月6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湖北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对规范我省土地整治从业机构从业市场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一、《办法》起草背景

  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坚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潜力和活力,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3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4号),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及信用奖惩机制亦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有关从业机构信用管理的规定,在借鉴河南、广西、重庆等外省(市)及省内建筑、水利、招投标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从业机构资质资格

  鉴于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明确要求申请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省外注册的企业必须在湖北省设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本办法仍按照该条款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规定“项目勘测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进行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因此,在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阶段部分单体工程结构设计所需要的工程地质勘探属于“项目勘测”工作内容之一,虽然在项目勘测从业机构资质资格中没有涉及到地质勘探类资质的要求,但工作内容不得删减,从业机构在承担项目勘测业务时,如从业机构同时具有地质勘探类资质,在设计单位提出需要的情况下,应开展必要的地勘工作并提供合格的地勘报告,如不具有地质勘探类资质,测绘类从业机构应寻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机构合作,出具合格的地勘报告,相应工作成果的应用与信用考核等相关责任由测绘类从业机构承担。

  根据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特点,以及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清理情况(施工资质种类杂,信用登记企业多),工程施工资质保留具备“3级(含3级)以上的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信用注册资格,取消具备“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信用注册资格。

  《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规定“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是指“按现行项目管理办法及竣工验收规范要求编制竣工报告和决算以及审计所需要的费用。”因此,项目财务审计报告编制属于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工作内容,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遴选时,从业机构应具备财务审计相关资质,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相应工作成果的应用与信用考核等相关责任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

  (二)强化了从业机构信用信息注册及在建项目信息关联管理

  为加强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有效监管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效益和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办法》在取消登记备案审批准入的大原则下,根据企业意愿,开展信用信息自行注册制度,注册工作不受时间限定,企业可随时在信用系统中注册企业账号,然后录入企业及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赋予企业自行办理人员流入及流出权限;相关信息录入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得随意变更,其余信用信息变更均由企业自行负责。

  经注册的从业机构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注册编号,此编号不因企业相关信息的变更而改变,一是可有效防止重复注册,二是方便相关信息查询。

  在取消登记备案审批准入的同时,为抓好从业机构履职情况监管,《办法》强化了从业机构现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监管。从业单位取得中标资格后,市(州)土地整治机构应及时将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勘测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复核单位投标时承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施工单位投标时承诺到场履职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工程监理单位投标时承诺到场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并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在充分赋予企业从业人员流动自由的情况下,严格禁止中标单位随意变更投标时承诺的从业人员,一是有利于控制企业投标行为,承担投标承诺的相关责任;二是有利于加强中标人员监管,有效提高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意识。

  (三)量化了从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与应用

  1.初始信用等级确定。凡具备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记录,自行办理注册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初始信用等级统一确定为B级。

  2.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允许人员自由流动,但有过考核考评成绩的人员,信用等级不因流动而变更,有利于加强对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管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依据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成绩直接确定,按规定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以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最低分评定作用等级,这样有利于督促从业人员认真履职尽责。

  3.严格从业限制准入。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限制准入2年,信用等级为E级的从业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永久限制准入。强化信用管理对企业从业行为的震慑作用。

  4.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直接与信用等级挂钩。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结合前面关于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履职到岗情况与信用等级挂钩,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这两个关键点、落脚点人员的履职监管;二是可以有效强化对相关单位投标行为的管控,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5.注册信息真假与信用等级挂钩。企业自行注册相关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一经查实存在造假,信用等级直接为E级。

  6.从业范围。从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在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的从业范围依据信用等级确定。对企业及有关人员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从业范围,人、企之间信用等级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剥离,一是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行为建设;二是有利于加强从业人员自身履职尽责意识。

  (四)规范了从业机构考核考评工作

  考核考评范围界定在年度内竣工验收项目的相关从业机构,可有效避免考核考评工作重复开展或遗漏开展。从业机构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以单个项目考核最低分作为该从业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有利于督促从业机构认真对待所有承担业务的服务水平,加强质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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