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享到:
鄂土资函〔2017〕11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部署,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模式创新,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条件
“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选址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土地整治项目计划,不得与已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范围重叠,对单个片区建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要遵循《土地整治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1-20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和《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设计图集》。
二、项目实施程序
“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可由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筹集资金开展项目建设,或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筹集资金开展项目建设。
(一)由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立项、实施按照省级新增费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筹集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项目立项前,应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协助做好立项申报工作,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在湖北省国土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立项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指导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开展项目建设,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三)项目完工后,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竣工测量、工程复核、工程决算和审计等工作,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鄂土资函〔2015〕1820号)组织竣工验收(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竣工验收),提请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投资评审,按照决算批复的80%进行奖补,奖补金额平原不超过1500元/亩,丘陵山区不超过2500元/亩。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地方实际,下达“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审批,加强协调,强化监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全程监管,并及时进行信息报备。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科学组织项目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
(二)严格立项审查。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充分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项目区群众意见;要通过无人机航拍绘制项目区正射影像图,详细标注项目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基础设施,并形成影像资料。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规划设计评审,组织专家实地踏勘,确保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实施监管。要加强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批复以及招投标等相关信息,要通过设立公示牌、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请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后再实施。要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和质量,对超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范围的内容不予认定,对单体工程施工工艺不合规、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严格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要严格比对项目实施前后正射影像图,不得重复计算项目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工程内容,严格区分其它涉农资金项目建设的工程内容,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现象。对单体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在工程计量中不予认定;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省级财政奖补。
(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等途径先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投入资金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在确定下一年度土地整治项目计划时,根据各地财政部门上一年度“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金额,安排奖补资金。
(六)建立收益共享机制。“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要立足“土地整治+扶贫”,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助推精准扶贫、同步小康。在扶持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其通过吸纳农民务工、提升土地流转租金、返还新增耕地收益等方式,将土地整治红利反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建立收益共享机制,带动周边农民共同致富。具体方式各地应结合实际予以明确,并作为立项申报的前提条件。
(七)落实绩效管理。建立“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建设效果明显、成效特色突出的市县,将在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安排上,予以政策倾斜;对于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批评,核减项目年度计划、限期整改;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以奖代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细则。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1月15日
http://gtt.hubei.gov.cn//wzlm/zwdt/tzgg/1026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