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8-03-30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分享到:
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办理条件: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联系电话:0714-6225294
办理部门: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18号(嘉泰·银河湾小区19#—1单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转让方身份证明材料:
⑴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夫妻共有的不动产,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受让方身份证明材料:
⑴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5. 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1)买卖、互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2)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3)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
(6)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批复、资产评估报告、产权移交协议;
(8)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9)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
6.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转让的,提交开发该地块投资总额达25%以上的证明文件。
2.涉及改变规划的,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
办事流程:
不动产登记咨询台登记叫号——受理不动产登记(7~14号窗口、19~20号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31、32号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实地查看、落宗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备注:以上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