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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8-03-30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分享到:

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办理条件: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联系电话:0714-6225294

办理部门: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18号(嘉泰·银河湾小区19#1单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⑴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夫妻共有的不动产,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不动产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⑴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

⑵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提交门牌变更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

⑶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剩缴纳凭证。

⑷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⑸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 房屋测绘图纸2份、宗地图2份(复印件)

6. 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流程

不动产登记咨询台登记叫号——受理不动产登记(714号窗口、1920号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3132号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实地查看、落宗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套;非住宅550/

备注:以上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