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8-03-30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分享到:
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
办理条件: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联系电话:0714-6225294
办理部门: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18号(嘉泰·银河湾小区19#—1单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⑴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夫妻共有的不动产,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不动产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⑴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名称变更证明。
⑵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⑶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⑷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宗地图2份(复印件);
7. 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流程:
不动产登记咨询台登记叫号——受理不动产登记(7~14号窗口、19~20号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31、32号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实地查看、落宗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备注:以上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