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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一、职权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二、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三、职权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部分下放第6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75号)
四、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4.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 以上600公顷以下的。
条件: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上至600公顷以下的;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区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请请示;
2、涉及农业、林业、水务、滩涂围垦有关部门提供的同意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项目开发方案及图件、附件资料;
5、项目申报表及相应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

六、办理地点: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会有时间调整,具体以当时办公时间为准)

八、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咨询方式 0714-6268884、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十一、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