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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一、职权名称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二、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三、职权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四、许可范围及条件 黄石市城区(不含开发区托管区)出让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
五、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原出让合同、用地审批图;
4.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及图件(原件);
5.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土地评估报告;
6.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由用地单位提供资料为:1、2、4、6项,评估报告由评估公司提供)

六、办理地点: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会有时间调整,具体以当时办公时间为准)

八、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受让人税费缴纳时间、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

【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十、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咨询方式 0714-6257309、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0714-6512578、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十一、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