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审查
发布时间:2017-08-24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一、职权名称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审查
二、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三、职权依据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
【规范性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
四、受理范围及条件
审批范围:黄石市市级审批发证矿山企业。
审批条件:1.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矿区范围的批复;2.采矿权人编制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符合规定及编制要求。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附件(一式五份);
2. 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备用金的承诺书。
六、办理地点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会有时间调整,具体以当时办公时间为准)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50个工作日
25个工作日(包括专家评审、方案修改、上网公示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咨询方式 0714-6254635,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十一、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建档→遴选专家→专家评审→上网公示→评审意见送达

五、申请材料 四、许可范围及条件
移动政务新媒体
手机版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