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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审批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一、职权名称 采矿权注销登记
二、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三、职权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许可范围及条件 

审批范围:
1.除36个重要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3.省厅委托或授权登记发证的矿种;
4.本市范围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范围;
3.矿业权属无争议;
4.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残留登记;
5.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五、申请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现状与实测图。
3.关闭矿山报告(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储量消耗与报销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5.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6.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登记资料。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检查验收意见及批准文件。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10.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1.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12.属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提交关闭文件;
13.其他申请材料。
六、办理地点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会有时间调整,具体以当时办公时间为准)
八、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咨询方式 0714-6254635,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十一、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