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一、职权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二、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三、职权依据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露天、地下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性质、名称;(五)转让采矿权。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四、许可范围及条件
审批范围:
1.除36个重要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3.省厅委托或授权登记发证的矿种;
4.本市范围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审批条件:
(一)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开采规模的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范围;
3.符合国家和省、市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初步设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矿业权属无争议;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复绿方案经审查通过;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10.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11.按规定完成了矿业权有偿化处置;
12.符合其他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二)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3.矿业权出让经依法批准,且采矿权转让信息经公示后无异议;(矿业权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
4.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企业变更(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符合其它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开采规模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1980直角坐标)与埋桩定界材料。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价款发票)。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复绿方案及审查意见;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7.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
8.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9.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0.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11.按照取得方式,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探转采的,需提交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相关文件。
(3)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1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和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组成变化情况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股份组成说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专用票据扫描及复印件)。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复绿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其他材料。
六、办理地点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会有时间调整,具体以当时办公时间为准)
八、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 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2.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十、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咨询方式 0714-6254635,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十一、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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