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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分享到:

一、职权名称 采矿权变更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三、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露天、地下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性质、名称(五)转让采矿权。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
四、许可范围及条件 
审批范围

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审批
1.除36个重要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3.省厅委托或授权登记发证的矿种;
4.本市范围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范围;
3.符合国家和省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勘查程度满足规定的矿山建设的要求,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6.矿山初步设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资源回收利用率标准;
7.符合其他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资料报件目录;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
3.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直角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6.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区范围现场勘测报告;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及股份组成说明;
9.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0.缴纳价款的合同、发票以及评估备案证明;
11.银行的资信证明;
12.根据不同的变更内容须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开采范围的,须提交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属探采资源整合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的整合方案;属协议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协议出让申报文件;属变更井巷工程的,提交经审查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2)变更矿种的,须提交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变更矿种的说明;补缴采矿权价款的承诺。
(3)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交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变更开采方式的说明。
六、办理地点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分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会有时间调整,具体以当时办公时间为准)
八、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咨询方式 0714-6254635,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十一、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