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在建设用地申报中按新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7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分享到: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对建设用地申报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内涵。采取新管理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严格耕地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改进后的耕地占补平衡将实行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类指标核销制,不再采取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简化了建设用地申报资料的同时也对征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内涵,扎实开展储备耕地清理工作,为按新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提前谋划,及时做好对接工作。根据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省厅修订了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中的《补充耕地方案》(见附件1)、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格式文本中的“补充耕地情况”部分表述(见附件2),待自然资源部启动新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后,我省立即启动新的建设用地报批系统,各地在组织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时,需使用修订后的《补充耕地方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中“补充耕地情况”需按修订后的要求进行表述。
三、高度重视,确保要求落实到位。自然资源部明确全国范围内不得晚于2018年7月1日按新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报批用地,我省只会提前不会推后,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摒弃“等靠拖”的思想,打好提前量。待全省建设用地申报工作执行新要求后,对未按修订后的“补充耕地方案”和“审查意见”申报的建设用地,省厅将不予受理,对因落实不及时影响项目用地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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